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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托育補助不超過30萬,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021-01-19 11:15:02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
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現將《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聯系電話:86968725。
附件:《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
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更好滿足我區家庭對3歲以下嬰幼兒(簡稱嬰幼兒,下同)照護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20〕7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結合我區鄉村振興實施戰略、未來社區和美麗城鎮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家庭為主、多方參與、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和監管機制,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初步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和綜合監管體系。新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5家、嬰幼兒托位150個以上,嬰幼兒 健康管理率達90%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80%以上。
到2025年,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體系、覆蓋城鄉的服務體系基本健全,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嬰幼兒健康管理率達95%以上,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90%以上,城鄉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覆蓋率、嬰幼兒入托率明顯提高,鼓勵幼兒園開設托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持證率達80%以上。
到2030年,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體系、覆蓋城鄉的服務體系基本完善,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基本滿足廣大家庭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建設嬰幼兒家庭照護支持與監測評價體系
1.落實休假政策。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鼓勵用人單位采用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積極措施,為嬰幼兒家庭養育創造便利條件。
2.加強科學育兒指導服務。遵循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倡導嬰幼兒以家庭養育為主。建立健全由教育、衛健、總工會、婦聯、計生協會等多部門合作、覆蓋城鄉的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網絡,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咨詢指導。
3.加強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以婦幼保健機構和各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載體,積極建設各級兒童早期發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涵,強化嬰幼兒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開展養育風險篩查,加強嬰幼兒發育監測和篩查評估,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早期發展指導服務。
4.加強母嬰配套設施建設。在大型商場、文化、旅游等公共場所,鼓勵配套提供母嬰室及育嬰照料等服務。
(二)加快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要素支撐體系
5.加快制定發展規劃。各街道、各有關單位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合理布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場地建設,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納入醫療衛生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并與幼兒園布局規劃相協調。
6.統籌安排發展用地需求。各街道、各有關單位要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相關土地政策,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優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傾斜,并與幼兒園配建用地統籌安排。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起始價,按社會福利用地評估價評估后確定。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等標準,按不少于4個托位/千人納入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納入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成后無償移交區政府,按規定用途舉辦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或委托辦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機構,并按此標準增加新建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用于設置適當比例的2-3歲幼兒托班。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改造,做好嬰幼兒照護設施功能和部位改造。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推動小型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共享。
7.減免托育企業相關稅費。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要求,對托育企業減免相關稅費。
8.鼓勵連鎖化發展。對托育企業開展連鎖化、專業化服務的,在協議明確范圍內的單個服務實體,實行稅務備案制,不再單獨報批。其分支機構可合并到總公司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9.降低用電、用水、用氣成本。落實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用電、用水、用氣等業務,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10.加強價格指導。適時調整公辦幼兒園托班服務收費價格,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收費標準參照公辦幼兒園托班收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民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收費標準由機構自主合理確定,實行市場調節。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導向,綜合考慮當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通過市場形成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價格。
(三)加快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多元供給體系
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導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等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形成多元化服務格局,優化服務發展環境,積極培育龍頭企業。
11.大力強化社區嵌入供給。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區新建、改擴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連鎖化、專業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駐社區。
12.落實未來社區全面供給。在未來社區建設中,實現每一個未來社區建設項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全覆蓋,滿足未來社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
13.加強幼兒園托班服務供給。教育部門負責幼兒園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資源的統籌力度,發揮幼兒園專業資源優勢,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支持幼兒園到社區開設托班,招收2—3歲的幼兒,落實幼兒園托班管理指南,加強保育教育管理,適時成立早期教育指導中心,推進幼兒園托班建設和管理,促進嬰幼兒全面發展。適時統籌增加開設托班公辦幼兒園的編制,薪酬分配向從事一線嬰幼兒照護人員傾斜。
14.鼓勵用人單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保障。引導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與相關單位、駐地社區聯合等方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揮工會組織作用,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也可向社區居民開放。嬰幼兒照護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作為單位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其中屬于提供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5.加強民生實事項目示范供給。對納入民生實事項目的嬰幼兒照護機構建設,按照現行民生實事項目財政體制,落實嬰幼兒照護機構硬件設施投入經費保障,每個嬰幼兒照護機構暫按2個班的規模測算,其中公辦的給予全額保障,每班補助金額不高于30萬元;社會力量舉辦的按49%標準進行補助,每班補助金額不高于15萬元,具體根據建設評估情況進行資金撥付。適時出臺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機構管理相關政策。
(四)加快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隊伍立體培養體系
16.加強專業人才培養。鼓勵我區院校設置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鼓勵學前教育、護理等相關專業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培養方向,加快培養相關專業人才。重視嬰幼兒照護專業優秀管理者、學科帶頭人的培養。適時成立嬰幼兒照護專家庫、研究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17.加強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依法實行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嬰幼兒照護機構人員管理,對從業人員開展崗前職后培訓,切實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要將嬰幼兒照護納入相關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培訓計劃,依法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支持我區相關院校、示范性托育機構等與婦幼保健機構共建嬰幼兒照護服務實訓基地,衛健、教育等部門為從業人員培訓提供技術支持。
18.探索專業人員融合發展。鼓勵幼教人員到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執業,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作為幼教人員基層服務定點單位,服務時長作為基層服務時間,并打通職稱晉升通道。通過返聘有經驗的退休人員等措施,充實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隊伍;支持兒童保健人員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提供指導服務,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兒童保健人員融合發展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隊伍。
19.培養志愿者隊伍。以社區為平臺、各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組織退休老教師、老干部、老黨員、衛生健康工作者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人士,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志愿者隊伍。
(五)加快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綜合監督管理體系
20.落實嬰幼兒托育機構登記備案制度。非幼兒園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應按規定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其中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在區機構編制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在區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通過共享、交換(如釘釘)等方式推送至區衛健部門。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及時向區衛健部門備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依法簡化登記備案程序和流程。幼兒園提供托班服務仍由教育部門負責綜合監管。
21.依法加強綜合監督管理。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落實嬰幼兒安全和健康主體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屬地街道和各職能部門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范發展和安全監管分別負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安全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落實、目標執行情況等為主要指標的考核評估體系,落實登記備案、信息公示、綜合監管、質量評估制度。依法加強動態監管,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對履責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2.加強公共安全監管。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做好消防審批服務。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內部安全防范工作,應按照規范技術標準配備安防、消防及應急等各類設施,可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實施細則》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實施封閉式管理。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并實現全覆蓋。實行24小時設防,監控錄像資料保存90日以上,引導有條件的機構接入所在地“雪亮工程”系統,探索建立網上巡查制度。
23.加強飲食用藥等經營行為監管。提供飲食用藥服務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遵守食品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營行為和收費的監管。
24.加強衛生保健監管。區婦幼保健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成立相應科室,配備相關人員,依法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兒童膳食、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實行監管。整合婦幼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及學前教育等資源成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中心。
25.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相關數據等按規定錄入、歸集和更新,進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化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規定實行數據共享。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依法嚴懲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包括依法實行終身禁入等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聯席會議制度,健全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推進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作
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由衛健部門牽頭,政法、編制、文明中心、發改、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消防等部門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生協會等群團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加強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
(三)加強示范引領
開展嬰幼兒照護等系列示范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強化科學照護理念的宣傳引導,擴大科學照護知識的覆蓋面,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照護服務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龍灣區加快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責任分解
附件:龍灣區加快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責任分解
序號 | 事項名稱 | 牽頭單位 | 責任單位 |
1 | 落實休假政策 | 區人力社保局 | 區總工會、區衛健局、區婦聯 |
2 | 加強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 區衛健局 | 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計生協會 |
3 | 加強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 | 區衛健局 | 區婦聯、區計生協會 |
4 | 加強母嬰配套設施建設 | 區衛健局 | 區總工會、區商務局、區文廣體旅局,各街道辦事處 |
5 | 加快制定發展規劃 | 區衛健局 | 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資規分局、區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 |
6 | 統籌安排發展用地需求 | 區資規分局 | 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住建局、區衛健局,各街道辦事處 |
7 | 減免托育企業相關稅費 | 區稅務局 | 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資規分局、區商務局、區衛健局 |
8 | 鼓勵連鎖化發展 | 區稅務局 | 區資規分局、區市監局、區衛健局 |
9 | 降低用電、用水、用氣成本 | 區發改局 | 區供電分局、永強供電公司、自來水龍灣分公司 |
10 | 加強價格指導 | 區發改局 | 區教育局、區市監局、區衛健局 |
11 | 大力強化社區嵌入供給 | 區衛健局 | 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資規分局、區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 |
12 | 落實未來社區全面供給 | 區發改局 | 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資規分局、區住建局、區衛健局,各街道辦事處 |
13 | 加強幼兒園托班服務供給 | 區教育局 | 區委編辦、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資規分局、區住建局 |
14 | 鼓勵用人單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保障 | 區總工會 | 區稅務局 |
15 | 加強民生實事項目示范供給 | 區衛健局 | 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資規分局、區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 |
16 | 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 區教育局 | 區人力社保局、區衛健局 |
17 | 加強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 區人力社保局 | 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衛健局 |
18 | 探索專業人員融合發展 | 區人力社保局 | 區教育局、區衛健局 |
19 | 培養志愿者隊伍 | 區文明中心 | 團區委、區民政局、區教育局、區衛健局,各街道辦事處 |
20 | 落實嬰幼兒托育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 區衛健局 | 區委編辦、區民政局、區市監局、區住建局、區資規分局、區教育局 |
21 | 依法加強綜合監督管理 | 區衛健局 | 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分局、區住建局、區市監局、區民政局、區教育局、區人社局,各街道辦事處 |
22 | 加強公共安全監管 | 區委政法委 | 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分局、區衛健局、區教育局、區大數據管理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
23 | 加強飲食用藥等經營行為監管 | 區市場監管局 | 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衛健局,各街道辦事處 |
24 | 加強衛生保健監管 | 區衛健局 | 區委編辦、區教育局,各街道辦事處 |
25 | 建立信息管理平臺 | 區衛健局 | 區發改局、區公安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教育局、區市監局、區大數據管理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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